风景区保护条例江西
《江西省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》是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,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,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的。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: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,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,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,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观赏、文化、科学、历史、艺术、休闲等价值,依法划定的区域。
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保护优先、合理利用;
(二)科学规划、严格保护;
(三)公众参与、社会监督;
(四)可持续发展。
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
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和功能定位;
(二)保护风景名胜资源,维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完整性;
(三)合理布局,优化产业结构;
(四)保护生态环境,促进可持续发展。
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,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,不得影响景观风貌。
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
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:
(一)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,加强日常巡查,及时发现、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;
(二)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定,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;
(三)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,不得破坏景观风貌。
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、人文景观、生态环境、历史文化遗产等的保护,采取措施防止资源退化、污染和破坏。
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共设施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,提高游客服务水平。
第四章 法律责任
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:
(一)未经批准,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规划、布局的;
(二)破坏风景名胜资源,影响景观风貌的;
(三)擅自建设、拆除、迁移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、构筑物的;
(四)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共设施、服务设施的;
(五)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。
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