风景区保护条例江西

《江西省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》是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,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,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的。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,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,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,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观赏、文化、科学、历史、艺术、休闲等价值,依法划定的区域。

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保护优先、合理利用;

(二)科学规划、严格保护;

(三)公众参与、社会监督;

(四)可持续发展。

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

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和功能定位;

(二)保护风景名胜资源,维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完整性;

(三)合理布局,优化产业结构;

(四)保护生态环境,促进可持续发展。

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,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,不得影响景观风貌。

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

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:

(一)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,加强日常巡查,及时发现、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;

(二)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定,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;

(三)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,不得破坏景观风貌。

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、人文景观、生态环境、历史文化遗产等的保护,采取措施防止资源退化、污染和破坏。

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共设施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,提高游客服务水平。

第四章 法律责任

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:

(一)未经批准,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规划、布局的;

(二)破坏风景名胜资源,影响景观风貌的;

(三)擅自建设、拆除、迁移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、构筑物的;

(四)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共设施、服务设施的;

(五)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。

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

发布于 2025-04-17 02:28:52
分享
1
上一篇:千山现在主要的景区 下一篇:自驾游的好句子简短?哪里能找到包含热门景点和自驾路线的实用好句子
目录

    忘记密码?

    图形验证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