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景区管理办法

《南京市景区管理办法》是为了加强景区管理,保护景区资源,提升景区服务质量,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江苏省旅游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南京市实际,制定的办法。

以下是《南京市景区管理办法》的主要内容: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景区的管理。

二、景区分类

景区分为以下类别:

(一)国家5A级景区;

(二)国家4A级景区;

(三)国家3A级景区;

(四)省级景区;

(五)市级景区;

(六)其他景区。

三、景区管理原则

(一)依法管理,保护资源;

(二)科学规划,合理开发;

(三)服务至上,游客为本;

(四)创新机制,持续发展。

四、景区管理职责

(一)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规划、建设、保护、开发和运营;

(二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,确保景区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;

(三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安全管理,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;

(四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环境管理,维护景区环境卫生;

(五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服务质量监管,提升游客满意度。

五、景区资源保护

(一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,保护景区自然资源、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;

(二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;

(三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;

(四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水、土、空气等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。

六、景区开发与建设

(一)景区开发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、省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;

(二)景区开发与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、保护优先的原则;

(三)景区开发与建设应当注重与景区文化、生态环境相协调;

(四)景区开发与建设应当注重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游客体验。

七、景区运营与服务

(一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运营管理制度,确保景区运营规范、有序;

(二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服务人员培训,提高服务质量;

(三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投诉处理机制,及时处理游客投诉;

(四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内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,维护景区市场秩序。

八、监督检查

(一)市、区(县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管理的监督检查;

(二)市、区(县)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管理的监督检查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;

(三)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、区(县)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景区管理工作情况。

九、法律责任

(一)违反本办法规定,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区(县)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景区等级证书:

1. 未按规定进行景区资源保护、开发和利用的;

2. 未按规定进行景区安全管理、环境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的;

3. 未按规定进行景区运营和商业经营活动的;

4. 未按规定进行景区投诉处理的。

(二)违反本办法规定,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区(县)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景区等级证书:

1. 擅自改变景区规划、开发内容和建设规模的;

2. 擅自进行景区资源开发和利用的;

3. 擅自进行景区设施设备建设和改造的;

4. 擅自进行景区环境破坏和生态破坏的。

(三)违反本办法规定,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区(县)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景区等级证书:

1. 擅自进行景区内商业经营活动的;

2. 擅自进行景区内设施设备建设和改造的;

3. 擅自进行景区内环境破坏和生态破坏的。

十、附则

(一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(二)本办法由南京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
(三)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、省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。

发布于 2025-04-18 05:00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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