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
景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景区教育基金的管理,规范基金的使用,促进景区教育事业的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景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景区教育基金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是指由景区及其相关企业、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,用于支持景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。
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高效的原则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成立景区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管委会”),负责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。
第五条 管委会由以下人员组成:
(一)景区主要负责人;
(二)景区相关部门负责人;
(三)捐赠方代表;
(四)教育专家;
(五)社会知名人士;
(六)其他相关人员。
第六条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,由景区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。
第三章 基金来源
第七条 基金的来源包括:
(一)景区及其相关企业的捐赠;
(二)社会组织的捐赠;
(三)个人的捐赠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向管委会提交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资金的用途和期限。
第四章 基金使用
第九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:
(一)支持景区教育事业的发展,如学校建设、设施购置、师资培训等;
(二)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;
(三)资助贫困学生;
(四)开展教育交流活动;
(五)其他与景区教育事业相关的项目。
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程序:
(一)项目申报:项目实施单位向管委会提交项目申报书,经管委会审核后确定项目;
(二)资金拨付:管委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,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;
(三)项目实施: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;
(四)项目验收:项目完成后,项目实施单位向管委会提交项目验收报告。
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
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,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。
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。
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景区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